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担任局副科以上的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学习,增强党性,严格要求自己,时刻把个人置于党组织的监督、管理之下,凡个人重大事项应主动、自觉、及时地向党组织报告。
第三条 担任局副科以上的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向党组织报告:
(一)个人建房、买商品房、出租私房、多处拥有住房的。
(二)因特殊情况有关部门批准允许生二胎的。
(三)参加被管理对象组织的各种会议、开业、庆典等公务活动时,接受馈赠、礼金、礼券和贵重物品的。
(四)个人或直系亲属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家庭发生重大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
(五)个人婚姻发生变化的。
(六)个人或子女结婚办喜事的。
(七)个人事项中需要报告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一律以书面形式汇报。内容要实事求是,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报告时须说明报告的事项、理由、办理方式、规模和有关政策依据。报告人对所报告的事实负有全部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由局纪检组长审查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
第六条 本报告制度执行结果,列入组织考察、评议领导干部的内容,作为推荐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凡违反本制度规定,隐瞒应报事项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局各股室、各直属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